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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西安美术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奖励办法
2015-06-08 10: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推动新闻宣传工作队伍建设,加大新闻宣传力度,提高新闻宣传的质量和水平,扩大我院影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指对内、对外宣传工作两个方面。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三条  学院成立“新闻宣传奖评审委员会”,设立“西安美术学院新闻宣传奖”(以下简称“新闻宣传奖”),奖励为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新闻宣传奖的主要奖项:

(一)特别奖;(二)优秀组织奖;(三)优秀通讯员奖;(四)优秀编辑奖;(五)优秀新闻作品奖。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特别奖:在对外新闻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广播、电视、报纸等)报道学院全面建设和活动动态新闻作品。在省级新闻媒体(广播、电视、报纸等)报道学院全面建设和活动动态新闻作品。

(二)优秀组织奖:在组织本单位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包括:

(1)重视新闻宣传工作,建立健全通讯员队伍;

(2)对内对外新闻宣传作品的数量较多,质量较高,年度内在校内新闻媒体(院报、广播站)发表新闻作品20篇以上,对外发表新闻作品3篇以上.

(3)积极配合院宣传部门的对外宣传工作,主动提供宣传报道信息等。

(三)优秀通讯员奖:各单位指定的通讯员、学生通讯员在新闻宣传工作中认真负责,踊跃投稿并经常被采用,年度内发表各类作品6篇以上,成绩突出。

(四)优秀编辑奖:《西安美术学院报》、《工作简报》、《学生工作通讯》、橱窗、校园网、广播站的编辑对所担负的工作认真负责,圆满完成各项任务,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较高,成绩突出。

(五)优秀新闻作品奖:在校内外新闻媒体上发表有关宣传报道我院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等方面消息、通讯、摄影、评论等各类优秀的新闻作品,并经新闻宣传奖评审委员会评选的作品。

第四章  评选程序及奖励

第五条  评选时间、程序、办法、及奖励:

(一)新闻宣传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12月; 

(二)各单位根据各奖项的评选条件进行推荐、申报,将本年度有关对内、对外宣传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发作品的播发时间和栏目的通知(或复印件)统一上报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进行统计; 

(三)院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推荐、申报的奖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评选意见; 

(四)新闻宣传奖评审委员会对上报的奖项进行统一评审,确定获奖的单位和个人;

(五)为所有获奖者颁发证书及奖金。

(1)特别奖奖金: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以及杂志报纸上公开发表一篇文章,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在《陕西日报》、《三秦都市报》、《西安晚报》、《西安日报》、《华商报》、陕西电视台、西安电视台、陕西人民广播电台等省市媒体上多次发表作品,一次性给予1500元奖励。

(2)优秀组织奖4个,奖金1000元/个;

(3)优秀通讯员奖10-15个,奖金600元/个

(4)优秀编辑奖5个,每人600元;

(5)优秀新闻作品奖限40篇,每篇200元。

第六条  参与新闻奖评选的获奖作品作者是单位的,奖励到该单位;获奖作品的作者是个人的,直接奖励到个人;获奖作品的作者是多人合作的,奖励到该作品的第一作者;获奖作品是院内外作者合作的,奖励到院内作者,由院内外作者自行协商处理。

第七条  在正式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但仅属学术论文、工作总结性或情况反映类的作品不参加评选;非个人支付赞助费、广告费、版面费的新闻宣传报道可参加新闻奖评选,但不发放奖金。

第八条  获得新闻宣传奖的单位和个人奖金从学院每年拨出的专门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鼓励师生来稿,为提高《西安美术学院报》稿件质量和宣传报道图文质量,凡来稿一经采用,报纸出版后均支付稿酬,稿酬标准为:文字类稿件20元/篇(500字);图片类10元/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中共西安美术学院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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