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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西安美术学院二级单位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2015-06-08 10: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院宣传工作,规范学院各单位、各部门的宣传行为,推进学院宣传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使宣传工作时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紧紧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为学院和各二级单位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政机关各部门、各二级院(系)。

 

第二章  学院宣传工作管理的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西安美术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由院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宣传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宣传部部长和党办、院办主任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创作处、研究生工作部、招生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全院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二级单位宣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各二级院(系)的党总支书记为本院(系)宣传工作的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党政机关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宣传工作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各单位宣传工作负责人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提出本单位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

(二)拟订本单位年度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计划;

(三)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四)贯彻落实学院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委宣传部交办的宣传任务;

(五)负责《西安美术学院报》在本单位的发行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宣传阵地(网站、微信、橱窗等)的建设;

(七)负责本单位宣传工作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由宣传工作负责人牵头,成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宣传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八条  通讯员队伍是学院宣传工作的重要力量,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讯员人选,并为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具体负责本单位新闻稿件写作、新闻摄影等工作。

第四章  二级单位宣传工作的原则和纪律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的宣传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与党中央基准看齐,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正面宣传为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院的中心工作,积极为学院的改革与发展,为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创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美术学院作出贡献。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的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循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第五章  二级单位的新闻报道

第十一条  为保证宣传部及时了解和汇集全院的新闻信息,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建立新闻报道报告制度,具体细则如下:

(一)对于各二级单位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需要宣传部协助并邀请校内外媒体采访报道的,举办单位应于举办活动或会议的前三天填写《新闻报道信息报送单》,由本单位通讯员报送宣传部,以便及时组织报道和采集文字、音像资料。

(二)各单位通讯员应及时将本单位的新闻信息,向宣传部汇报。

(三)各单位要注意做好新闻信息的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录音、摄像,并由通讯员及时报送宣传部。

(四)各单位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二条  为加强二级单位宣传报道的规范性,保证宣传报道稿件的质量,各单位通讯员上报的新闻稿件以及所采集的新闻资料,必须经过本单位相关领导审核同意,部分专业性和业务性较强的稿件须组织专业教师及工作人员审核、校对,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可靠。

 

第六章  二级单位的对外宣传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要增强对外宣传意识,在遵循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外宣活动,对于学院统一安排的各级媒体编辑、记者的重大采访活动,要按时接受采访,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地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自行联系校外新闻媒体开展报道活动,须报宣传部备案,经宣传部允许后方可开展活动,新闻报道活动结束后及时上报有关材料(报纸原件、新闻报道光盘、广播录音等)备案。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需要宣传部联系校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须提前告知宣传部,并详细提供采访报道的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由宣传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所有对外宣传材料及稿件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把关,重要稿件要送交党委宣传部审稿。

第十七条   禁止各二级单位在学院公告栏张贴展讯、视讯、通知等以外的内容,张贴尺寸不超过4开纸,张贴时间不超过三天。

第十八条   凡在院外冠名西安美术学院××系×××作品展或研讨会的个人,接受新闻采访时须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才能接受采访报道。

 

第七章  二级单位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自办的宣传栏、报栏、展板等,内容由主办单位宣传工作负责人审定,并按统一部署及时更换。

第二十条  各单位自办刊物须报宣传部审批,获得校内刊号后方可发行。年终将刊物合订本报送宣传部核检,对核检不合格的刊物予以整顿或停办。

第二十一条  校内横幅、标语等的悬挂、张贴须经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报宣传部审批同意后在指定地点悬挂,到期自行取回,严禁延期悬挂、张贴。

 

第八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由学院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各二级单位严禁私自开展报道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如发生突发事件,须第一时间通知宣传部,以便开展后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外辟谣、声明等工作由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自行向外界提供信息。

 

第九章  二级单位宣传工作的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宣传部定期总结二级单位宣传工作情况,根据供稿数量、用稿数量、稿件质量、宣传活动开展情况等对二级单位的宣传工作给予考评。

第二十六条  年终结合学院对二级单位的总结考核,党委宣传部给出总成绩,作为衡量二级单位宣传工作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  对二级单位宣传工作的考核作为学院对各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记入年终考核总成绩,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院事务的采访,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如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中共西安美术学院委员会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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