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专业研讨会、艺术和各类讲座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各单位(包括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挂靠学院及各单位的各类协会、学会等)面向院内师生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以下简称为报告会),以及我院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等活动(含在互联网上举办的上述活动)。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举办报告会必须在院党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坚决反对利用报告会宣传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
第四条 学院鼓励举办各种形式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报告会在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中的作用,使各类高水平的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成为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术交流、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平台。
第五条 教师在本院举办报告会,要注重宣传学院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美术教育体系的总体思路和内容。教师在院外举办讲座,要注重宣传学院创建中国特色美术教育体系的意义与内容。
第六条 在学院举办各类报告会,必须遵循党的文艺路线与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艺术观。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研究生处对举办的各类讲座要分类指导,严格把关,加强管理。确保报告会促教学、促科研、促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举办报告会实行一会一报制,须严格履行以下申报审批和备案手续。
1、凡面向全院师生举办的报告会,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2、各单位组织的面向教师的报告会,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3、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处等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组织的面向学生的报告会,由学生工作部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4、各教学单位(含院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组织的面向学生的报告会,由学生工作部审批,报请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5、各教学单位组织的与教学工作相关的专业学术报告会,由教务处审批,报请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6、各教学单位组织的与科研创作工作相关的专业学术报告会,由科研处审批,报请学院主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7、各单位在敏感时期举办报告会或举办内容涉及敏感问题的报告会,在履行上述手续后,必须由党委宣传部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8、邀请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人,要严格按照遵照相关规定执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9、在校园网上举办报告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7〕16号)精神,纳入互联网专项管理范围,统一归口党委宣传部审批。
10、主办单位要如实填写《西安美术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提前一周报请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本院人员被邀请到其他单位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的,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十条 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讲座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会和讲座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如有必要,要事先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如发现报告人、讲座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讲座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得举办。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必要时邀请保卫处协助。如发现报告人在报告、讲座中传播、散布政治性错误观点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同时向报告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不得擅自邀请院外媒体,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事先报请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安排。院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内容材料原则上只限在院内传播,未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流向社会。院内媒体对报告会等进行宣传报道时,要注意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或报告内容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不予报道。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要严格贯彻“学术无禁区,课堂有纪律”的原则和遵循“谁分管、谁负责”的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不按审批程序擅自举办活动的或者擅自出借场地影响校园稳定的,将严肃追究主办单位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西安美术学院委员会
2014年11月19日
西安美术学院各类报告、讲座举办审批表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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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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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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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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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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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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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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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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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术
成
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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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意 见 |
年 月 日 |
教务、科研
学工、外事
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
党委宣传部
批 复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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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党委宣传部存档,一份讲座主办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