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宣传工作在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舆论导向作用,进一步提高学院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建立宣传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的宣传政策和宣传纪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宣传工作要紧紧围绕学院党委和行政的中心工作,按照“求真务实,内涵发展”的要求,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大力宣传学院党建、教学、科研、创作等各项改革发展的成就、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成功经验和做法等,发挥舆论引导人、鼓舞人、凝聚人的作用。
第三条 学院新闻宣传和舆论阵地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全员参与、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及时有效、注意保密”原则,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自觉服务学院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院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对内、对外宣传管理工作。学院为宣传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证。党委宣传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时提出学院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提出具体措施,抓好落实工作。
第五条 凡学院党委和行政组织的重大活动、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和措施,或涉及全校性的宣传报道,统一由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对内宣传
第六条 《西安美术学院报》、《工作简报》、《学生工作通讯》、《教学工作简报》、《艺术教育学院简报》、橱窗、校园广播和校园网络为院内主要宣传媒体,各媒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不断提高编辑出版水平。在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上,要自觉接受党委宣传部的指导,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样书、样刊。各媒体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规范运作。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院内印制、散发非法出版物和宣传品。学院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和群众团体编印或在院内发放非学术性宣传材料,须事先报党委宣传部审查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团体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各类全院性文艺演出、展览等活动,非专业性的须报党委宣传部审定批准并登记备案,专业性的须报院长办公公室审定批准并登记备案;邀请院外人员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主办者须对拟邀报告人的身份、报告主要内容进行审核。各教学单位或单位内部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各类小型文艺演出、展览活动,由举办单位党政负责人把关。
第九条 提高《西安美术学院报》的编辑出版水平,正确把握办报方向,结合学院专业特点办出特色,进一步提高报纸质量。
第十条 学生刊物必需严格执行《西安美术学院大学生刊物管理规定》,遵守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等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宣传橱窗、阅报栏、广告栏、灯箱等是学院的重要宣传舆论阵地和形式,其归口管理部门是党委宣传部。要按照“归口管理部门与具体使用单位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方式进行管理。每半月更换一次内容,重大节日、迎新生和开学报道前必须更换橱窗宣传内容。
第十二条 加强校园内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内容积极健康、活动规范有序。严禁反动、迷信、淫秽、凶杀、暴力、伪科学等类制品在校园内传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开设网吧或从事文艺演出、影像播放等文化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为净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良好形象,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内设置悬挂灯箱、路标、横幅、广告牌等广告宣传品。确因工作需要的广告宣传,须报院长办公室审批,统一规划、确定发布时间、发布地点和形式。院内各单位和个人因日常工作和生活需要,发布公告、启示、通知、海报等信息,不得随意张贴,必须到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张贴,并做到内容健康准确、书写规范。
第十四条 学院各单位、各学生团体,未经规定程序报党委宣传部审批,一律不得私自印制、出版针对本单位、本团体成员以外的宣传品。
第四章 对外宣传
第十五条 学院对外宣传媒体主要包括:正规合法的国家级媒体、省内外媒体、各大门户网站、专业报刊、专业网站等。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对外媒体上所宣传的学院有关教学、科研、管理、党建、思想政治教育、教风学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名师名家、以及学院在发展建设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必须是健康向上、积极进取的正面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 由学院统一安排的采访活动,各单位要给予热情接待、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受访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把握不准的情况,受访者不得擅自发表意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学院的宣传制度和保密制度,注意维护学院形象。
第十八条 学院对外重大新闻实行发言人发布工作机制,涉及学院重大事件和敏感问题的报道,由学院新闻办公室提供准确信息,经分管宣传工作的院领导和院领导签发,由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 学院大型活动的对外宣传报道,由党委宣传部统一邀请新闻单位并具体组织安排,特别重大的活动,发放记者“采访证”。职能部门等单位组织的活动,需邀请新闻单位宣传报道者,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三天报党委宣传部,并于活动举办前做好活动场所的环境布置,备好新闻通稿和相关材料,同时要积极热情地配合记者的采访。
第二十条 各单位或部门邀请、接待媒体采访,事前应报经所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同意,新闻媒体到院内进行采访活动,受访单位或受访人要及时向党委宣传部通报。
第二十一条 学院鼓励在本《规定》规范下,各单位、个人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关学院的各类对外宣传报道中必须冠以“西安美术学院”的总名称。
第二十三条 对外宣传稿件必须履行下列审批程序:院内各单位或个人采编制作的反映学院有关内容的消息、通讯、图片、录像等,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涉及专业性报院长办公室审批。院内各单位邀请新闻媒体记者采写制作的有关学院情况的稿件、图片、录像等,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查备案,涉及专业性的宣传稿件等报院长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三章 校园网络宣传
第二十四条 健全校园网络管理机制,规范网络运作。院长办公室负责校园网主页的总体协调和对各单位子页的申建审查,网络中心负责网上宣传的技术性工作,学工部、团委负责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和引导工作,保卫处和网络中心负责网络安全和对免费个人主页链接的审查及实名登记工作。党委宣传部负责院内新闻的审核工作。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工部处、团委、院长办公室、保卫处、网络中心共同负责对网络内容的监控;校园网实行“版主负责制”,所有在网上发布、刊载有关学院工作方面的信息资料,须经学院主管部门对口审核通过。要运用必要的技术、行政、法律等手段阻止各种不良信息进入校园。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学院《关于在校园网上登载院内新闻的管理规定》,规范在校园网发布新闻的有关事项,在最大限度宣传学院的同时,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
第五章 信息报送与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全院各单位要做好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建立信息的采集上报责任制,保证信息来源的多渠道及信息渠道的通畅;各单位要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在继续抓好教学、科研、管理等常规活动报道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对内、对外宣传视野,加强对本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方面鲜活经验和典型人物、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力度。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定期统计对外宣传成果,实行对外宣传有奖制度。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内、对外宣传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作为每学年部门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 对不执行本规定,在对内、对外宣传中给学校、单位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中共西安美术学院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