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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西安美术学院微信公众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2015-06-08 10:37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微信公众平台的开设和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各二级单位及附属单位等名义开并发布与西安美术学院相关内容的微信公众平台其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其他各单位不准冠“西安美术学院”名开通公众微信平台。

第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含有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内容。 

第四条

    各单位微信公众平台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布的信息应与本单位教学、科研、创作、学生活动等工作相关,不得发布有损西安美院声誉的信息。发布、转发、评论信息时,应确认信息的准确性。信息发布前须经本单位微信公众平台主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五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微西美工作室)是以“西安美术学院”名义对外发布涉及全校性的重要方针政策、改革措施、工作部署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信息的唯一授权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西安美术学院”名义开设微信公众平台或以“西安美术学院”名义在微信上发布信息。

第六条

各单位的微信平台发布内容仅限本单位课堂教学、科研成果、学术交流、学生文化活动等基本信息,禁止在本单位微信平台发布原创内容,与学院相关的原创内容需报送宣传部由官方微信平台进行统一筛选发布,发布时署名稿件来源并付稿费。

第七条

    各单位开设微信公众平台须填写《西安美术学院各单位开设微信公众平台备案登记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已开设微信公众平台但尚未备案的单位,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补报相关信息。 

条 

    各单位新闻宣传负责人是本单位微信公众平台的主管领导,负责微信公众平台的日常管理及发布信息审核。微信公众平台账号密码的掌管和信息发布须指定专人负责。各单位微信公众平台的主管领导、工作人员变动后,应及时更换登陆密码,并将人员变动情况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条 

    各单位微信公众平台不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条 

    各单位发生可能引发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突发事件时,应及时通报学校两办和宣传部,由宣传部统一负责开展新闻应对。未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在本单位微信上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开设的微信公众平台,不得发布与学院相关的原创内容,具体管理方法由校团委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有关规定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所属的系、办公室、党支部等开设的微信公众平台,由各单位依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并严格管理。每学期末,由各单位汇总一次下属各机构开设的微信公众平台信息,集中报送党委宣传部进行备案。 

第十

    各单位及下属机构如要对所开设的微信公众平台进行西安美院官方认证时,需在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基础上,填写相关材料的申请表格,由党委宣传部填写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后,按照学校相关流程办理。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开设和使用微信公众平台的行为,党委宣传部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

    281424816 QQ群为西安美术学院微信管理群,各单位微信负责人及发布人需加入,加入后请自行修改昵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党委宣传部 

 

201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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